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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2021-05-07   作者:燕赵驿行公司

辛集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项目编号:TC219P032

1. 询比条件

本询比项目辛集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询比人为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询比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询比条件,现对辛集服务区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比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实施地点:石黄高速辛集服务区北区。

2.2 项目规模:对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所属辛集服务区北区污水处理站进行设计;建设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建设中水回用系统;试运行及培训等内容;出水水质达到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标准要求及辛集地区相关规章制度最新要求

2.3交货期:30日历天;试运行期限:30日历天。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4 询比范围:辛集服务区北区污水处理站所需设备;具体规格型号详见询比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1个合同标段;

3. 询比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与本项目相应的营业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与询比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询比。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询比活动,报名时按照先后顺序只接受第1名询比申请人报名。

3.5信誉要求:询比申请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均不含分公司)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不含分公司)。

3.6询比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20180501日至今)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询比。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符合要求的询比申请人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到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询比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套)20210507日至20210510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振一街商务191903室报名,并购买询比文件。

4.2询比文件每套售价1000/包,售后不退。

5. 询比申请文件的递交

5.1询比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询比预备会;

5.2 询比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询比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0512日下午1400分,询比申请人应在询比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完成询比申请文件的递交。

询比申请文件递交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振一街商务191903

5.3询比申请人递交询比申请文件时应在递交登记表上签字,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询比申请人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按照递交询比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只有排名第1的询比申请人能够参与本项目的询比,其余询比申请人的询比申请文件不予受理。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询比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要求提交询比申请人关联企业情况表的、未按要求提交“询比申请人关联企业情况表”的,询比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公告同时在河北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询比人: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道98

联系人:韩子程

电话:0311-89256050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熙园B311商业

联系人:张小琪

电话:13313115558   0311-88035115


 

8.附件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


 

                        20210507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询比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名单:。

  注:1、询比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询比申请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申请无效;

2、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3、如询比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中选人未如实填报此表,询比人有权解除合同,相关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单位名称: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