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
本询比项目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加油站相关设施设备专业维修单位入围项目已由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询比人为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询比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入围。评比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1 项目实施地点: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所属服务区。
2.2 项目规模:通过对现有67对营业中加油站油站一年的实际运营状况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来看,一是部分加油站设施设备存在老旧,超期服役等问题,对加油站的生产安全、服务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二是遇外界条件不可抗拒的如(恶劣天气)等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加油站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为做好加油站附属设施设备专业维修工作,并保障加油站在遇突发情况造成损坏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并保证加油站正常生产经营,需与专业并能达到我方维修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为所属自营加油站附属设施设备(不含加油机)提供输油管道泄漏、罐区场地塌陷破损等加油站专业项目。
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询比的形式,选择符合询比文件要求的单位进入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加油站相关设施设备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
2.3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2.4 询比范围: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加油站相关设施设备专业维修项目(不含加油机)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2.5合同包划分:本项目共分1个合同包。
3.1本询比项目要求询比申请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颁发的《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甲级证书,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附件2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2询比申请人须提交自身具备加油站带油作业能力的承诺函。
3.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3.4与询比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询比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询比。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3.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含分公司)的询比申请人,不得参加询比。
3.7询比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2018年8月至今)无行贿犯罪行为,不得参加询比。
4.1 符合要求的询比申请人请于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邮箱)、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等证明类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318564737@qq.com),并致电公告的询比代理联系人审核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询比文件。
4.2询比文件每套售价1500元,售后不退。
5.1询比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预备会;
5.2 询比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询比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8月20日9时30分,询比申请人应在询比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一江大厦a座22楼2215室完成询比申请文件的递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询比文件要求密封,询比人不予受理。
本次询比公告在华体网页版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询比人、询比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询 比 人:河北高速集团燕赵驿行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18楼
联 系 人:韩子程
电 话:0311-89256050
传 真:0311-89256050
询比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珠江大道长九中心A区B座301室
邮 编:050000
联 系 人:冯超
电 话:0311-88035115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询比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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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原因影响询比公正性的,其申请无效;
2、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单位名称: (盖章)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独立企业法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颁发的《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甲级证书,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
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及为申请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200万元(营运资金按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计算,以年末数为准)。 | |
业绩要求 |
近3年内(2018年08月01日至今,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一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加油站工程施工业绩。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询比申请人过去1年(2020年8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类似项目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询比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而使类似项目合同被解除。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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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技术服务团队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技术人员 | 5 | 技术人员须具有特殊作业证件。 特殊作业是指:高空作业、电工作业等和本项目维修、带油作业有关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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